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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救护立法啦,人人学急救安排起来!

在伤病突发的第一现场,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现场救护,往往是决定生死的关键。7月30日,《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场救护立法啦,人人学急救安排起来!

7月20日,株洲市红十字会在醴陵开展了今年第一期救护员培训。 

 

株洲市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履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的职责,每年都会组织开展应急救护普及培训、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应急演练、亲子讲座,将应急救护知识送进学校、企业、社区、村镇、机关单位,通过普及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急救技能,着力增强市民应急救护能力,提升公众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防灾减灾意识以及自救互救技能,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现场救护立法啦,人人学急救安排起来!

2019年,市红十字会自筹资金4万元,购置了2台AED,安置在神农大剧院和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内,并在安置现场设立“爱心救护角”,培训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救护。

现场救护立法啦,人人学急救安排起来! 

在神农大剧院大厅投放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条例》将现场救护立法,从法律层面推动全民急救普及,探索急救普及的"湖南模式",从而抓住有效救治患者的"黄金时刻"。《条例》要求“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现场救护培训,普及现场救护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这也将进一步推动“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的人道理念在湖南更为全面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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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4日,株洲第五届普及应急救护知识红十字嘉年华活动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前坪举行。 



相关链接

解读《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


1、不敢救?

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条例》俗称“好人法”,针对现场救护面临的三大突出问题,即“不会救”“不能救”“不敢救”,分别进行了“破解”。

《条例》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2、不会救?

大范围开展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员工开展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培训费用从单位资金中安排。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一课时、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
3、不能救?

制定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

《条例》要求,各级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在伤病突发的第一现场,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现场救护,往往是决定生死的关键